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5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原系陆丰市**镇**村委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1992年陆丰县(市)农业银行**营业所在陆丰县**镇**管区征地拥有土地权属该地点位于陆丰县**镇**村**公路边。2009年间,被告人彭某某为了占用该上述其中的一幅面积607.5平方米土地而向同村的蔡某某(原被征用土地的户主)进行协商并补偿款项后,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隐瞒上述土地的真相,谎称上述土地是自己的,将陆丰市农业银行**营业所在该管区征用土地其中的一幅面积607.5平方米,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契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陆丰县国土局征地文件;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满
2020年5月2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彭某某现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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