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彭南雄,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所在地:罗定市**镇**村委**号,捕前住罗定市**街道**小区**栋**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23日被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 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建,曾用名:冯某健,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委**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4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南雄涉嫌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冯某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南雄在罗定市太平镇城东大道美宜佳商店门口积极参加陈某某、黎某某与张某、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之间的殴斗,致彭某某等人受伤。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2020年6月21日至6月22日间,被告人彭南雄容留被告人冯某建、吸毒人员罗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其位于罗定市**街道**小区**栋**房内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年6月22日18时许,罗定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人员,并扣押可疑毒品19.61克、吸毒工具“冰壶”等物品。经核查,上述可疑毒品中,有10.24克系被告人冯某建所持有。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及吸毒工具“冰壶”内残留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南雄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1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建非法持毒品甲基苯丙胺10.24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南雄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并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南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南雄、冯某建现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共13卷及光盘4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移送你院。
3.涉案物证保存在罗定市公安局,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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