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单位:四川**电力有限公司,注册号:915100005510******,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镇**幢**楼**号,法人代表:彭某。
诉讼代表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12195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四川**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彭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西昌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巷**号,现住址:重庆市江津市**路**号**栋**单元**。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10日,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镇**幢**楼**号。经营范围:水利、电力项目投资;商务信息咨询,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彭某。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公司在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楼**室的办公点向公众吸收存款,并由被告人彭某负责提供借款合同和收取投资款等具体事宜,以月回报率1.5%向公众吸收存款,所借款项用于控股公司四川**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占股83%)的雅安市宝兴县咔日沟水电站修建。经鉴定,**公司吸收资金人民币6,340,000元。2018年9月25日彭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司、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勇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公司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聪
2020年3月16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
1.被告人彭某系取保候审;
2.案卷捌册,审计报告书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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