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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抢劫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彭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彭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22时后,被告人彭某为实施抢劫,驾驶粤AF*****小汽车,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肖某某骗至南沙区**海堤**路段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人彭某在其驾驶的汽车后座上,通过捆绑被害人双脚、扼颈等暴力方式套取被害人手机支付密码时致被害人死亡。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彭某驾车带着被害人尸体离开;4时许,被告人彭某使用被害人手机、支付账户向京东购物平台分两次购买黄金110克,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9061元,销赃获利36300元,之后将被害人挂包、手机等物品丢弃;下午15时许,被告人彭某驾车将被害人尸体抛弃于南沙区**公园**停车场侧山坡上后逃跑。经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在湖南省娄底市********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绳子、约束带等物证;

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证言;

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6.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树

检察官助理:郑耿珊

2020年4月20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6册、光盘2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绳子、约束带、行车记录仪现暂由物证中心保存;扣押的手机、汽车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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