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1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夺罪,于199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前罪拘役五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7号永辉超市附近,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将其放在外套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小米”8手机扒走。后彭某某销赃获利30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亿象城沃尔玛超市出口附近,尾随被害人曹某某,将其放在双肩包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 Xs手机扒走。当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万达广场附近将彭某某抓获,并查获被盗“苹果”Iphone Xs手机。被盗手机已发还曹某某。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IPhone Xs、“小米”8手机价格分别为3150元、900元。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卷,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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