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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剑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彭剑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0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浙江**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村**幢**号**室。因本案于2017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剑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彭剑峰入职由季文松(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金讯众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讯众信公司)。2014年4月,季文松成立金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讯控股公司)。2014年7月,金讯控股公司以法人独资的方式成立浙江携银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银公司),由被告人彭剑峰担任携银公司的监事、运营负责人。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彭剑峰在明知携银公司未取得吸储资质的情况下,与实际控制人季文松共同在互联网上设立“携银网”(www.xiein.com)平台并开发相应的APP,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助企贷”“新车贷”等标的,承诺10%-15%不等的年化收益率,通过网站广告、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30502603.76元。2016年8月,携银公司关停“携银网”平台及APP。至2016年12月案发,未兑付的投资人共5796人,未兑付的投资人本金共计人民币85380328.98元。

经查,携银公司通过“携银网”平台及APP所募集的资金,通过该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连连支付”“易宝支付”的账户归集,后流向实际借款企业或经过“龙泉市信诚中小微企业投融资协会”的账户借款给龙泉地区的小企业,部分资金与金讯控股公司、金讯众信公司的资金混同。

2017年9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彭剑峰自行到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工商登记、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网络支付合作协议、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季文松、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

3投资人林某某、徐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计算机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携银网数据、支付平台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剑峰违反国家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剑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艳苹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剑峰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7册,光盘20张,计算机司法鉴定书1册附光盘1张,专项审计报告2册,账册及会计凭证48本;

3.涉案款物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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