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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进入砖塘镇石山堰村被害人肖某乙家中准备行窃,在盗窃被害人家中一瓶啤酒后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彭某再次来到砖塘镇石山堰村被害人肖某乙家中,使用被害人家中一台电钻对三楼卧室的门锁进行破坏,并在被害人家中盗窃一台台灯、一瓶啤酒后离开现场。经祁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台灯、啤酒和被破坏的门锁共计价值2600元。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在本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价格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邓某某、肖某某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等笔录;6.案发现场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璐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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