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路**号**室。被告人柯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2年6月5日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柯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服刑期间被民警从江苏溧阳监狱解回再侦。被告人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桂珍,女,194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45********,汉族,初中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南京市鼓楼区**街**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赵桂珍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桂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蓉,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玄武区**村**幢**室。被告人王蓉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雅琴,女,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53********,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巷**号**室(户籍地:本市玄武区**寓**幢**室)。被告人范雅琴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范雅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病于2017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参与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柯某、赵桂珍、王蓉、范雅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5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5名被告人,听取了投资参与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10月1日将本案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2018年8月16日、2018年11月1日侦查部门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7月1日、2018年9月16日、2018年12月1日,本案分别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底,被告人柯某、赵桂珍、王蓉、彭某、范雅琴经考察后,共同商议在南京注册成立开设**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利润均分、风险共担。该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被告人赵桂珍与其他四名被告人各自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以及财务、市场工作。
2015 年12 月以来,上述五名被告人以**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义,宣讲“富民就业工程”,承诺每天连本带息收益1%,投资期限200 天,到期收益加本金共计200%。以给付介绍费500、1000元等形式,鼓动投资人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介绍社会公众到**公司南京分公司投资。
2016 年12 月22 日,赵桂珍、王蓉、范雅琴、彭某和柯某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该案判决之后至今,陆续又有数百人来公安机关报警。现经审计,“**经贸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案”第二批报案的集资参与人符合审计要求的共316名,投入本金1,059.00万元,投入金额减去收回金额的差额大于零的集资参与人共296名,相应差额为616.20万元。
2017年8月19日,民警将在缓刑执行期间的被告人赵桂珍、王蓉、范雅琴传唤到案,并于2018年4月28日将被告人彭某、柯某从溧阳监狱解回再侦。到案后,上述五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5名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到案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劳动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租赁合同,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名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
2.投资参与人高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5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和柯某、赵桂珍、王蓉、范雅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赵桂珍、王蓉、范雅琴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彭某、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燕群
附:
1.被告人彭某、柯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其他三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赵桂珍:1595193****,王蓉:1377664****,范雅琴:1338208****);
2.全部案卷材料共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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