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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和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彭某和,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和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彭某和从拼多多网站上购买了射钉器、钢管、射钉弹等材料后在自己家中使用电焊机、角磨机、加工架等工具非法制造了三支枪支。2019年9月27日14时20分许,永胜县公安局涛源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张某某报警后出警处理张政琼和彭某和家庭矛盾的过程中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线索,对被告人彭某和家中进行两次搜查,搜查出疑似枪支3支、射钉弹154颗、铅弹351颗、疑似1956年式7.62mm步枪弹5发、钢珠6392颗.经鉴定,从彭某和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两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疑似步枪弹为1956年式7.62mm军用弹药。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彭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映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彭某和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31页随案移送。

3.涉案物证开庭审理时当庭移送。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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