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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健康盗窃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彭健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4日因盗窃行为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健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健康因自己出行不便,手头拮据无钱购买摩托车,便萌生了盗窃他人摩托车的想法。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彭健康窜至安化县东坪镇木材小区四栋二梯间门口,发现黄某乙停放在此的摩托车(红色帅雅牌新宇钻款SY125T-2,车架号为:LAPMCJ201J0******),遂将摩托车前盖打开,扯出点火线接在一起,发动摩托车将车盗走。经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某乙被盗的摩托车在2020年5月2日的市场合理价格水平为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元(196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案件研判报告、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彭健康的辩解与供述;5.辨认、指认、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健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健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彭健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系累犯,且如实供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健康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和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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