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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8日,因敲诈勒索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使用假名“李天”并冒充隆回县公安局**派出所刑警队长,以家里做生意要借钱、帮他人消除“案底”、摆平交通事故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9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彭某某认识了隆回县**镇**网吧员工莫某某。彭某某取得莫某某信任后,就以家里的店子要去进货为由向莫某某借钱,莫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三次以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借了3925元钱给彭某某。莫某某要彭某某还钱时,彭某某找借口不肯还钱。

2、2018年9月,彭某某认识了阮某某。阮某某告诉彭某某自己曾和别人因纠纷打过架,担心对方报案后会被警察处理。彭某某称可以帮助阮某某将“案底”消掉,但要阮某某转1500元钱给其指定的微信号“龙飞雨落”用于请客送礼。2018年9月25日,阮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0元钱给了“龙飞雨落”。后阮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找到彭某某要其退钱,彭某某趁机跑掉了。

3、2018年12月,郭某某驾驶出租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经人介绍认识了彭某某,彭某某称能够帮其将交通事故摆平。彭某某以自己家里进货、老表出车祸为由向郭某某借钱,郭某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借了5500元钱给彭某某。郭某某的交通事故由其公司出面处理好后,郭某某要彭某某还钱,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又将郭某某微信、电话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某、阮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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