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彭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村**组。因吸毒,于2015年4月2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6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多次贩卖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8日晚,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购买毒品K粉,后被告人彭某在桂阳县夜宵城“华华夜市”旁的巷子里将约0.6克的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毒资400元。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彭某购买毒品,后彭某在桂阳县万华大酒店附近将约0.4克的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用现金支付了300元毒资。
3、2020年5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彭某购买毒品,后彭某在桂阳县城八字潭附近将约0.6克的毒品K粉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用现金支付了400元毒资。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彭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决定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6月30日将其刑拘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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