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6〕853号
被告人彭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彭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4年7月4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12年、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2日,被告人彭某被交付安徽宿州监狱执行。2007年1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0年2月3日、2014年10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各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监狱决定立案侦查。
本案由安徽省宿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6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当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服刑劳动过程中,要求其同监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分担部分劳动任务而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遂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其鼻部出血。
2.2015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宿州监狱十监区车间的厕所里和服刑人员徐某某因以前打牌事情而争吵。被告人彭某遂上前对徐某某殴打。
3.2016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服刑劳动过程中,要求其同监区服刑人员韩某某分担部分劳动任务,遭拒绝。被告人彭某遂对韩国师殴打。
4.2016年7月7日9时许,被告人彭某因殴打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被决定押送禁闭室的过程中,遂对民警吴某某、张某甲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罪犯综合信息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甘某某、张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省宿州监狱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被关押期间,殴打监管人员及多次殴打多个被监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曾因犯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6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现羁押在安徽省宿州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肆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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