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6********,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同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补充侦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同年3月18日、同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5日至2018年10月21日间,被告人彭某某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币种,下同)500、1000元不等的标低的互助会共计28场,吸收彭某甲、陈某某、彭某乙等会员共计365人次入会,于2019年7月倒会。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某吸收上述会员存款共计28509038元,造成报案的78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54231元。
2019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福建省柘荣县上桥路6号房内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单、会首及会员确认的已交会款计算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甲、陈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12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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