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金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彭某某与丈夫彭某某(已逮捕)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购买房产和商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月1分至4.5分不等的利息,向亲戚、朋友进行融资,通过亲戚、朋友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融资,用于购买住宅和商铺。经司法鉴定,彭某某、彭某某夫妇共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龙某某等84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34.27万元,累计归还本利共计44.68万元,截止2020年3月28日,尚未支付集资本金共计789.59万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娄底市娄某某**街**家属楼**栋**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人彭某某用非法吸收资金购买的娄底市**广场**栋**号住宅、娄底市娄某某**街**幢**号商铺以及彭某某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街**幢住宅、彭某某、彭某某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某某**街**院内**幢**号住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集资参与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彭某某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三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涉案资产,依法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资产明细表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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