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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红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被告人赵红华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3月、2016年7月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赵红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洋桥,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洋桥曾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5月、2019年1月被潜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告人刘洋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赵红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洋桥涉嫌贩卖毒品暨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左右,被告人刘洋桥、彭某某联系被告人赵红华称有冰毒,请赵红华帮助联系买家。2018年12月下旬,季某某(已起诉)联系被告人赵红华欲购买冰毒,并于2018年12月21日将毒资一万余元转给赵红华。当日,被告人赵红华将其中10000元转给彭某某。在明知是毒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仍收取该钱款,并于2018年12月21日晚,与刘洋桥一起通过视频向赵红华出示毒品,以验证真伪,同时记下季某某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双方约定通过快递的方式运送毒品。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洋桥按照彭某某记下的地址邮寄装有毒品的包裹。2018年12月25日中午,季某某在其暂住的盐城市盐都区天澜湾小区38号楼908室楼下取快递后,被当场抓获。经检查、称重,该快递包裹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1.08克,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刘洋桥在其闽DF****车上及身上藏有疑似毒品“麻果”的红色颗粒若干,经称重,红色颗粒共有17.9克,经鉴定,在红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赵红华、刘洋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洋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辨认等笔录;

6.​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刘洋桥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赵红华、刘洋桥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赵红华、刘洋桥共同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洋桥、赵红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洋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洋桥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净

 2019年5月10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赵红华、刘洋桥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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