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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怀疑自己的婆婆彭某某和邻居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平时便请自己的邻居甘某某留意彭某某和周某某等人的动向。2020年5月31日20时许,甘某某在自家门口洗脚的时候,看见周某某朝彭某某住处(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走去,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彭某某。彭某某知道此事后,立即前往彭某某居住的地方查看,在经过彭某某房间外的厕所旁边时,顺手将厕所外面插着的一根木棍提在手里,看见周某某在彭某某的屋子外面,遂上前找周某某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与周某某发生抓扯,导致周某某从彭某某家门口三米多高的堡坎上摔下去,周某某从堡坎上摔下去后,彭某某便匆匆忙忙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9时许,周围的邻居发现周某某死在彭某某居住的屋子外面堡坎下面的辣椒地里。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高坠伤致疼痛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甘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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