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中秋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彭中秋,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益阳市资阳区人,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中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0时许,吸毒人员饶某某到被告人彭中秋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化工厂家属区的租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支付600元现金在彭中秋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0.3克。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彭中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彭中秋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中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中秋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中秋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中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中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