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彭东某,曾用名:张雨,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4198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住河北省邢台市**宿舍**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打工。2014年12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五年,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区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小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31991********,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房(租),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2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驾车从河北省邢台市至山东省高唐县普利建业花园小区北门东侧,采用撬锁方式将被害人耿某某车牌号为鲁******的汽车撬开,盗窃十箱15瓶装500ml的统一牌阿萨姆饮料、十箱6瓶装1.5L的统一牌鲜橙多饮料、十箱15瓶装500ml的康师傅红茶饮料、五箱12瓶装1L的康师傅茉莉蜜茶饮料、五箱12盒装统一牌藤椒桶装方便面,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376元。
2、2020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驾车从河北省邢台市至山东省高唐县普利建业花园小区北门东侧,采用撬锁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及一个黄色LED强光手电,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192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扣押发还。
3、2020年3月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驾驶盗窃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至德城区**花园**街**号门市,采用撬锁方式将被害人候某某车牌号为鲁******的厢货车撬开,盗窃三箱12罐装500ml的青岛啤酒1903、八箱8瓶装330ml的奥古特啤酒、一箱6瓶装500ml的鲁品古北春白酒、一箱6瓶装500ml的泸州老窖醇香白酒、一个逗逗牌开天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250元。案发后部分物品已扣押发还。
4、2020年3月16日凌晨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驾驶盗窃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至德城区新领域国际花园小区门口北侧20米处绿化带旁,采用撬锁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车牌号为鲁******的汽车撬开,盗窃现金69元、一个黄色花纹瓷碗。案发后扣押黄色瓷碗并发还。
5、2020年3月16日凌晨12时30分许,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驾驶盗窃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至德城区新领域国际花园小区门口南侧60米左右一复印社门前,采用撬锁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为鲁******的汽车撬开,盗窃一套渔具、十斤鸡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520.99元。案发后部分物品已扣押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彭东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国宏信价格评估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东某、韩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