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重庆市永川区人,户籍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路**号附**号**,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0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广场9号通道处,趁被害人钱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里一部价值为444元的华为牌畅想8C型手机扒窃后离开现场,之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新人民医院9楼骨科33-34病房内,趁被害人谭某甲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旁边床头柜上的价值为763元的VIVO牌Z3型手机盗走,之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月15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附近公交站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办案说明、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作案现场、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渝
检察官助理:刘鸣鹃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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