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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张某诈骗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街**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自己没有销售医用物资的资质和能力,仍在网络上发布虚假的销售医用物资的信息,诱骗被害人向其购买医用物资,再利用多个微信账号虚拟医用物资经销商身份,与被害人签订订购合同或达成口头协议,以让被害人向其支付货款或邮寄费、诱骗他人投资口罩生意等名义,共计骗得人民币221.0695万元。在骗取货款的同时,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以“在岳阳地区有工程款结算,在结算了工程款之后再退还之前的货款,但需要先交纳税款”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7万元。被告人彭某某将骗取来的资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至5月,被害人梁某某向被告人彭某某订购医用物资,彭某某在与梁某某签订了医用物资购销合同并收取订金后,为继续诱骗梁某某,利用购买的微信号虚拟多个身份,冒充自己的上线,并以低价诱骗梁某某继续与自己签订合同从中收取订金。被告人彭某某先后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了25份订购合同,从中骗取订金180.33万元,在案发前,被告人彭某某退还了5.1万元给梁某某。

2、在被告人彭某某与梁某某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合同是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梁某某向被告人彭某某订购医用物资,由于彭某某长时间未交货,被害人王某某便要求被告人彭某某、张某退还货款。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张某谎称在岳阳有一处工程,在结算了工程款之后可以退还货款,但需要提前支付税钱,被告人彭某某、张某多次联系王某某,要其帮忙支付税钱。被害人王某某先后两次转账8.7万元给彭某某和张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还以向上线垫付货款、怀孕检查、需要邮寄费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取1.95万元。

3、2020年1月,被害人戴某某戴某某被告人彭某某购买奶粉,被告人彭某某在明知自己不能买到奶粉的情况下,仍收取了戴某某5000多元的奶粉款,并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后戴某某多次向彭某某要求退款,彭某某先后退给了戴某某3000余元,还有2295元未退给戴某某。

4、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任某某通过戴某某找彭某某订购口罩,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口罩订购渠道的情况下,先后骗取了被害人任某某口罩款22.1万元,因被告人彭某某长时间未发货,被害人任某某向彭某某要求退款,被告人彭某某先后退还了14万元给任某某,还有8.1万元未退还,被告人彭某某将诈骗得来的资金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害人彭某乙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人彭某某处可以购买口罩,便向彭某某订购口罩。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任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支付口罩订金为由骗取彭某乙人民币88150元。

6、2020年4月,被害人叶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向被告人彭某某订购口罩,被告人彭某某以订金的名义骗取了叶某某人民币9万元。

7、2020年4、5月期间,被害人阮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向被告人彭某某订购口罩,被告人彭某某以订金的名义骗取了阮某某人民币12万元。

8、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彭某某在网络赌博输钱后,虚构了自己在从事口罩生意,以高额利润诱骗被害人舒某甲投资,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多次以投资口罩的名义共计骗取舒某甲人民币57450元。

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自己昵称为“阿喵”的QQ号,以帮助被害人舒某乙建立网络防护,防止电话轰炸、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等名义,骗取舒某乙向其转账共计160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任某某、阮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录音、被害人梁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张某的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9册;

3._物证袋2个(内含光盘2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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