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彪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汩罗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彪某某通过电话,协议以11600元/吨收购益阳市赫山区徐某某的废旧铝合金。同年8月27日,被告人彪某某带着朋友湛某某(基本情况尚未查实),货车司机李某甲等一共八人分别乘坐货车和小车到益阳市。徐某某先带彪某某到益阳市银城市场将货车过磅,再到其厂房拉货。在货车过磅后去徐某某厂房的路上,被告人彪某某指使李某甲将货车水厢里的水全部放掉,致使车辆自身重量变轻。拉货后重新到地磅站过磅时,被害人徐某某发现货物仅有4.59吨,重量明显不对,要求将货物卸下重新过磅,被告人彪某某遂指使李某甲、湛某某等人拉着货车逃离现场。徐某某开车追了一段未追上,遂返回,发现被告人彪某某尚留在益阳市,要求彪某某电话通知货车司机从沧水铺下高速,彪某某以司机害怕不肯下高速为由搪塞。徐某某遂带被告人彪某某到益阳市赫山派出所报案并接受调查。同年8月31日,被告人彪某某电话让妻子李某乙将6.43吨废旧铝合金送到赫山派出所。经鉴定,6.43吨铝合金价值61085元,折合9500元/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称重清单、户藉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贾某某、廖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货车加水放水的方式,减轻货物的重量1.84吨,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彪某某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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