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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彦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本市城北区**村,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2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146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彦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长安”牌轻型货车,沿西宁至张掖的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北区双苏堡小学门口时,被一名司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彦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从送检的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2mg/100ml。

被告人彦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在本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孙某某、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宁公刑鉴(理化)字[2020]304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芹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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