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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13032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鸿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小区附**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由福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100%控股的秦皇岛鸿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是党某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党某某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名,以江苏爱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并承诺按照投资款8%-14%的高额年息返还投资人,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与不特定的投资人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共计吸收史某某等56名投资人金额人民币2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茜

2019年2月18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在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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