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9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化隆********号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当某某在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新华联广场”商业街地下停车场B2层预谋盗窃,后发现停车场一辆青AW****号蓝色“中华”轿车车门未锁,遂打开该车后备箱,将后备箱内3瓶红酒、1包软中华香烟盗走。香烟由自己吸食,1瓶红酒由其饮用,1瓶红酒被民警查获后依法返还被害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中华牌香烟价值70元。

2.2020年3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当某某在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万达广场”商业街停车场B2层发现一辆白色“本田”SUV车辆主驾驶位车窗未关,遂伸手从窗外打开车门,将车辆副驾驶储物柜中一个黄色皮包及后排座椅的一件衣服盗走,其从包内盗得1枚金戒指,将皮包丢弃,衣服由自己藏匿后丢失,后在本市城中区民主街将金戒指以2000元销赃,赃款与贺某某(在逃)共同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枚金戒指价值3686元。

3.2020年4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当某某与贺某某经预谋盗窃,二人行至本市城西区海湖新区“唐道637”商业街地下停车场B2层,贺某某发现一辆青A1****号长安牌汽车左后方车窗未关,由当某某观望放哨,贺某某打开车辆后备箱,盗得4瓶“酒海不干”青稞原浆酒后逃离现场,因二人未能销出赃物,被告人当某某便将4瓶酒藏匿于本市城西区“新华联广场”B3层停车场内,被民警查获后依法返还被害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瓶“酒海不干”青稞原浆酒价值240元。

4.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当某某与贺某某经预谋,行至本市城西区“唐道637”商业街停车场B2层盗窃时,发现一辆甘AF****号路虎车副驾驶位车窗未关,贺某某从车内盗得12瓶茅台酒先行离开,被告人当某某从车内档杆处盗窃了1包“大圣归来”香烟后亦逃离现场,后在**广场“**烟酒”店销赃得款1500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2瓶“飞天”茅台瓶装酒价值7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茅台酒出库单、甘肃省增值税发票一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某、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书记员:杨忱博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