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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8011996********,哈尼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云南省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当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大桥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当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啊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当某某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10月15日

附:

被告人当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430****;保证人啊某某,联系电话:1361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53页。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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