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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当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当某某,男,藏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73********,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都兰县**镇**村,无职业。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5时许,都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稽查布控系统发现,被告人当某某驾驶的青A3****机动车逾期未年检,遂在都兰县农牧局十字路口拦截该车辆,发现当某某有饮酒迹象,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40mg/100ml。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都兰县**镇**村。联系号码:1389717****。保证人仁某某,联系号码1829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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