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归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月26日。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7分许,被告人归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人民路与古城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归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三轮摩托车车架号、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归某某的供述;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归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归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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