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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窝藏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稀奇,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大专文化,原**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9月25日,经岳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汨罗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稀奇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平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并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李稀奇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行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至2019年,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为首纠集被告人李稀奇、李某丁(另案处理)、李某戌(另案处理)等人,以家族势力为纽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平江县**镇周边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李稀奇为恶势力团伙成员。其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2014年,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与李某甲合伙在平江海力石材有限公司位于平江县**镇的麻坡里、茶园里矿点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以下简称“麻石”),其中李某甲在麻坡里矿点占股40%,在茶园里矿点占股20%。2015年,被告人李稀奇利用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对李某甲的恐惧心理,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江西省鄱阳县雨成金刚石超硬工具公司以2.8元/个的价格购进用于开采麻石用的刀头,以4.9元/个的价格,强行向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经营的茶园里、麻坡里、四方岭石矿点销售刀头。2016年初,被告人李稀奇发现四方岭矿点在使用其他品牌的刀头,便威胁洪某乙不准使用其他品牌的刀头。2016年,被害人洪某丙向李某甲反映刀头价格过高,并准备购买其他品牌的刀头时,也被李某甲威胁只能使用李稀奇提供的刀头。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稀奇向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经营的茶园里、麻坡里、四方岭矿点销售刀头的金额共计64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6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李稀奇与李某乙、赵某甲(另案处理)、丁某某等人在平江县**镇居委会“汉草古方”化妆品店内以“三公”的方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与丁某某因赌博金额的支付问题发生口角,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李某乙被丁某某打中眉骨出血,被告人李稀奇遂与李某乙、赵某甲对丁某某进行殴打,赵某甲也将丁某某眼角用拳头打出血,期间李某乙还从隔壁的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要砍人被李稀奇和赵某甲阻止,之后李某乙打电话叫来了李某丙、童勋亮(另案处理),为发泄不满,李某乙与赵某甲等人将丁某某架上被告人李稀奇的丰田越野车,并由李稀奇驾驶将丁某某带至平江县**镇**村**处,丁某某反抗并用脚抵住车架不上车,李某丙拿一把U型锁威胁如果不上车就打断丁某某的腿,丁某某不敢反抗被带上了车,上车后李某乙手拿一把一米左右的长刀(类似日本刀)与赵某甲将丁某某夹坐在后排,至梨园后,李某乙将长刀插在地上逼迫丁某某下跪,被告人李稀奇与李某乙、李某丙、童勋亮、赵某甲一起殴打了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丁某某报案,为帮助李稀奇、李某乙等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李某甲通过他人找到丁某某,后丁某某到公安机关表明不追究责任。

三、故意伤害罪

汨罗人江某某原来在伍市镇其他麻石矿点从事石块运输工作,而位于平江县**镇**村**组村民负责运输。2015年1月7日,被害人江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与司机章某某强行要到矿点运输石块,石场负责装车的向某甲不肯,江某某上前打了向某甲一拳,被告人李稀奇见此情况便将江某某推倒,李某乙与李某丙也围上来一起殴打江某某,江某某也叫章某某从自己驾驶的皮卡车内拿出两把砍刀,江某某持刀用刀背打了被告人李某乙一下,被告人李某乙躲开后从地上捡了一根钢筋,李某丙也从矿点内拿了一把菜刀,双方又发生斗殴,此时,伍市派出所民警周某甲带领两名协警接报警到达现场,江某某、章某某看到警车后赶紧将自己手中的砍刀丢弃,被告人李稀奇、李某乙、李某丙趁机追赶并殴打了江某某将其眼部打伤,经鉴定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为帮助李稀奇等人逃避打击,李某甲出面赔偿了江某某30.5万元,江某某未追究李稀奇等人责任。

四、窝藏罪

2019年5月7日,平江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李某甲实施抓捕。同年5月16日,平江县公安局在本县伍市镇李某甲住宅中告知了被告人李稀奇:李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为帮助李某甲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稀奇找到赵某乙,由赵某乙找到安徽省金寨县的倪妮。5月31日,被告人李稀奇与李某甲、赵某乙以考察市场为由,在平江县新汽车站附近以3500元的价格租车前往安徽,在安徽省金寨县以倪妮的名义租下了明辉城7栋1401室,由李某甲居住在该处。6月10日,被告人李稀奇找到潘某甲(另案处理),要潘某甲到安徽省金寨县照顾李某甲的生活起居,潘某甲表示自己不能过去,李稀奇便向潘某甲提出要郑某甲(另案处理)去照顾李某甲。6月14日,被告人李稀奇再次在平江县新汽车站以3500元的价格租了一台小车,并将车开至本县浯口镇四峰敬老院,然后再由江某甲开车在伍市镇青冲电站附近接到郑某甲后,回到四峰敬老院。被告人李稀奇带着郑某甲从四峰敬老院出发去安徽省金寨县,在去金寨县**路上,被告人李稀奇发现郑某甲带了手机,为达到让李某甲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目的,还将郑某甲的手机丢掉了。将郑某甲送至李某甲的住处后,被告人李稀奇再跟车回到了平江。

李某甲与郑某甲在安徽省金寨县居住至2019年8月初才回到平江,至2019年9月2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出警经过、接报案登记表、银行流水、麻坡里矿点历年账单表;进账、进货、发货凭证等书证;

2李某己、黄某甲、潘某乙、洪某丁、童某甲、向某甲、童某乙、赵某乙、郑某甲、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甲、洪某乙、洪某丙、江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稀奇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6.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稀奇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以家族势力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平江县**镇周边称王称霸、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稀奇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稀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稀奇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稀奇现被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十二册;

3.物证袋一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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