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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强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现住吉林省蛟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2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白某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一次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初,强某甲为借款抵押,伪造署名为其本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使用该房产所有权证做抵押,于2014年11月9日向刘某某借款3万元,借期一个月,实际得到2.7万元,后按期归还。

2.2014年12月12日,强某甲再次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刘某某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书》,借款4万元,借期十个月。强某甲实际得到借款3.2万元,所得借款被其挥霍,至今未还。

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屋所有权署名为强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公章印文与蛟河市房产产权管理处的公文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公证书复印件、工商银行卡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强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市)公(刑)鉴(文检)字[2017]073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白某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员:李淑婷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强某甲现羁押于敦化森林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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