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62号
被告人强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路**号,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2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强某甲在家看电视时,想起以前和邻居张某某家因琐事有些矛盾,便去自己家厨房取了一把菜刀,进入邻居张某某家卧室,挥起菜刀向睡在床上强某乙的女儿砍去,强某乙和张某某见状赶紧阻拦,强某甲便挥起菜刀向强某乙的头部、鼻部、胳膊乱砍数刀,将强某乙鼻子一块砍掉在地,张某某见状用手去夺强某甲的菜刀,强某甲用菜刀将张某某的手、头部砍伤;后张某某的丈夫强景亚回到家中,拉架时被强某甲将手、头部砍伤,村民闻讯赶来将强某甲拉开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强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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