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强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强某甲与其哥强某乙因地界发生纠纷,政府干部夏某某、张某某、村主任席某某到现场对两家地界纠纷进行调解,强某甲声称强某乙将槐树栽到了自己庄基上面,以后树长大了影响其庄基稳定性,政府干部张某某就到强某乙家借了一把镢头,准备将槐树挖掉以解决矛盾纠纷,张某某在挖槐树的同时,将强某甲训诫了两句,强某甲听了就从张某某手里将镢头抢过去拿回自己家中,村主任席某某上前劝说时,强某甲将大门反锁,拒不开门也不归还强某乙的镢头,无奈下政府干部张某某自己掏钱赔偿了村民强某乙一把新镢头。
2.2017年8月份,被告人强某甲无事生非故意以自己房屋有安全隐患为由,用三根长约六米的木材一头顶在其房屋的侧面,另一头顶在村民强某丙家承包地里,强某丙将肥料撒在地里准备耕种时,强某甲辱骂耕种车辆司机,阻挡耕种车辆进入,强某丙上前挪动木材时,强某甲采用追逐辱骂的方式将强某丙赶跑,无奈强某丙只好找政府、村组干部将自己家的1.67亩地兑换给强某甲,于2017年9月19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强某甲兑换后立马将横在地里的木棍取掉进行耕种,后经村、组干部查看强某甲房屋没有安全隐患。
3.被告人强某甲于2019年3月8日,以每亩300元的价钱将自己承包经营的2.83亩承包地流转给镇原县鸿帆种植专业合作社,并和该合作社法人李某某鉴定协议,由该合作社栽植万寿菊,强某甲签订协议后领取土地流转费849元。2019年8月13日,该合作社雇佣人员采摘万寿菊时,被告人强某甲以其地里当时有土粪未予补偿为由强行将采摘人员驱离,并同其妻子牛某某将万寿菊采摘后,在新集乡收购点进行变卖,获利750元。8月15日16时许强某甲又以辱骂、阻挡干活的方式,强迫村民强某丁、强某戊等人为其书写证明,伪造其流转土地时地里当时有162堆土粪的事实。
4.2019年8月15日18时,**乡**行政村**自然村村长强某丁向村民发放石油井场拉电补偿款时,强某甲领取其325元补偿款后,无事生非,采取纠缠、阻挡等方式强行从村长强某丁处拿走1200元补偿款。后经调查该赔偿款属村集体所有。
5.2012年4月份石油工作人员进行地质勘探放炮作业时,影响了强某甲家农宅,在村干部席某某的协调下由石油方补偿给强某甲800元,款项由村委会代收,后因强某甲拖欠当年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费共计九百余元(由王寨村垫付),双方在自愿前提下相抵,强某甲把剩余的一百多元予以补交。并从村委领回其两项资金交款票据,2017年5月份强某甲又向村干部索要多年前的800元补偿款,并多次纠缠、威逼村组、政府干部,无奈下新集乡政府以救助资金的形式先后分两次拨付给强某甲800元。
案发后,镇原县公安局从强某甲处依法扣押2750元,于2019年10月16日分别发还强某丁1200元,秦某某800元,2019年10月30日发还李某某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夏某某、张某某、强某乙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辨认笔录;
5.被告人强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文
附:
1.被告人强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强某甲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叁佰壹拾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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