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42号
被告人强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2时45分,被告人强某甲驾驶冀J*****号牵引车牵引无号牌半挂车沿南滕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KM+216M处驶入逆行车道,与对向行驶韩某甲驾驶的冀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韩某甲死亡, 韩某甲乘车人韩某乙、王某某、赵某某、韩某丙受伤,发生事故后强某甲驾车逃逸。经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三大队认定,强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委托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保险单,执行裁定书,户籍信息;2、证人强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乙、赵某某、王某某、韩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强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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