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强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强某某在溧阳市上兴镇龙峰线北100米左右道路东面的田里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后生长出罂粟植株,直至2020年4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上沛派出所查获。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强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科植物罂粟。经现场铲除及清点,被告人强某某种植的罂粟植株共计548株。
案发后,罂粟植株548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铲除并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点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车凌云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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