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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强某某,绰号:阿黑,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82002********,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班戈县,住本市娘热路****,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凌晨05时50分许,被告人强某某伙同旦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流窜至拉萨市城关区仙足岛****商店,三人采用拉坏商店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了被害人秦某某店铺柜台抽屉内的3000余元现金及柜台处的4条大重九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拉认字【2020】161号”对被盗窃香烟鉴定意见为:4条大重九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5条硬中华香烟总价值为5887元。现已追回被盗芙蓉王香烟3包和现金2676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4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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