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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9********,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拉萨市**巷**号附**号,于2012年8月27日因犯有抢劫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2012年4月8日至2015年1月7日止)。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到案件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和2020年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3日上午1时许,被告人强某某与索某某在拉萨市嘎玛贡桑统建社区13栋1-2号房间内实施盗窃(一条金项链、一串蜜蜡红珊瑚玛瑙佛珠、一对红珊瑚金耳坠、一对玛瑙金耳坠、一对金耳坠、一枚红珊瑚戒指、一枚玛瑙金戒指、四颗圆柱形红珊瑚、一个绿松石蜜蜡红珊瑚手链)现已追回发还,一条红珊瑚金手链(已便卖,追回3240元发还)经拉萨市物价局对追回赃物进行估价,总价值33991元。

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强某某在拉萨市江苏大道天宜藏润酒店内盗窃一枚金戒指,经拉萨市物价局对被盗金戒指进行估价,价值2500元。

共计:36491(叁万陆仟肆佰玖拾壹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在本市事实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箪增锣布

刘雪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拉萨市**巷**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被害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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