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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盗窃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强祖文,男,199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泾县********号。被告人强祖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9年1月11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强祖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祖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强祖文先后在泾县泾川镇、蔡村镇、琴溪镇、昌桥乡等地,采用剪断防盗窗、攀爬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人民币13641元(以下币种相同),盗窃香烟价值3795元,合计174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郑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商住一体),从屋后窗户翻进店内,盗窃现金850元、价值700元/条的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450元/条的硬中华香烟2条、价值220元/条的黑迎客松香烟1条。

2.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组夏某某经营的小店(商住一体),用刀将厨房木质窗户撬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486元、价值250元/条的芙蓉王香烟1条。

3.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乡**村王某某住宅,使用大力钳将防盗窗剪断两根后翻入房内,盗窃现金1850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马某某住宅,攀爬至二楼翻窗进入屋内,盗窃现金400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2包、价值22元/包的黑迎客松香烟1包、价值22元/包的长嘴利群香烟2包。

5.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组沈某甲住宅,从屋后翻窗进入屋内,用菜刀将房门撬开,盗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1包、价值22元/包的小苏烟1包。

6.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组沈某乙住宅,使用大力钳将防盗窗剪断两根后翻入房内,盗窃硬币775元。

7.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组徐某甲住宅,从一楼顺着竹竿爬至二楼后进入屋内,未盗得财物。

8.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严某某住宅,使用大力钳将防盗窗剪断两根后翻入房内,盗窃现金230元、价值22元/包的长嘴利群香烟7包。

9.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村郑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商住一体),从屋后窗户翻进店内,盗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7包、价值22元/包的长嘴利群香烟5包、价值22元/包的黑迎客松香烟5包、价值11元/包的红装黄山香烟6包、价值12元/包的南京香烟4包、价值16元/包的黄山香烟6包。

10.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郭某某经营的超市(商住一体),用手将防盗窗掰断后翻入超市,盗窃现金1080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8包,价值22元/包的长嘴利群香烟3包。

11.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镇尹某某住宅,使用大力钳将防盗窗剪断两根后翻入房内,盗窃现金350元。

12.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乡**村徐某乙住宅,从屋后防盗窗翻入屋内,盗窃硬币20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2包、价值14元/包的白利群香烟3包。

13.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乡**村黄某甲住宅,攀爬至二楼后进入房内,盗窃现金7600元、价值45元/包的硬中华香烟1包。

14.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强祖文在泾县**乡**村黄某乙住宅,使用大力钳将防盗窗剪断两根后,准备翻入房间时被发现,后快速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强祖文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香烟价格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夏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强祖文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

6.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泾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祖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祖文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36元,数额较大,其中既遂13次、未遂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祖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强祖文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祖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东

检察官助理:张慧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0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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