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251981********,四川省兴文县人,大学文化,城镇居民,原兴文县**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兴文县**局宿舍**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文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20年5月13日被兴文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文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设计等工作中多次索要、收受他人现金共计98.24万元,其中索贿40万元,个人实得95.24万元。
1.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等工作中给予工程施工人肖某某帮助,索取、收受肖友才现金共计42.6万元
(1)被告人强某某帮助肖某某中标兴文县**镇**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收受肖某某现金10 万元
2013年,**中学准备招标实施兴文县**镇**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肖某某为获得该工程,请强某某帮忙让其中标,强某某表示同意。在招投标过程中,强某某帮助肖某某借用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中标当天下午,肖某某在宜宾市**旁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0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被告人强某某某在肖某某实施兴文县**镇中心校寄宿制建设项目中收受肖某某现金6 万元
2014年7月,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兴文县**镇中心校寄宿制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在兴文县**学校校园内),肖某某具体负责实施该项目。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照,在兴文县**楼下自己所驾驶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 )上送给强某某现金6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3)被告人强某某在肖某某实施兴文县**小学食堂及维修加固工程项目中收受肖某某现金4万元
2014年上半年,肖某某得知兴文县**局将对**小学食堂及维修加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比选,肖某某希望获得该项目工程,请强某某帮助让其中标,强某某表示同意。在强某某的帮助下,肖某某借用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该工程。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小学食堂及维修加固工程项目即将完工验收,肖某某为感谢强某某帮助中标该项目,也希望在该工程验收过程中继续得到强某某的关照,电话邀请强某某在兴文县**镇**桥“**”餐馆吃晚餐,晚餐后肖某某送给强某某现金4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4)被告人强某某实施兴文县**小学校综合楼及配套工程中索要、收受肖某某现金共计16 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5年上半年,强某某告知肖某某兴文县教育局将对兴文县**小学校综合楼及配套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肖某某希望获得该项目,便请强某某帮助让其中标,强某某同意帮忙并表示事成后需要感谢费13万元,肖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肖某某按强某某的要求制作了标书并借用了四川宜宾**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2015年7月,**小学校综合楼及配套工程项目在宜宾市**中心开标,肖某某借用四川宜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该项目,中标当天下午,肖某某在宜宾市**中心旁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3万元。
2016年初的一天,肖某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小学校综合楼及配套工程项目中的关照,并希望能顺利通过验收,电话邀请强某某在兴文县**镇**桥“**”餐馆吃晚餐,晚餐后肖某某才送给强某某现金3万元。
(5)被告人强某某在肖某某实施兴文县**镇**小学改造工程中收受肖某某现金5 万元
2016年4月,肖某某借用四川**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镇**小学改造工程项目,进场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需要进行工程量变更程序,肖某某请强某某帮助协调工程量变更事宜,强某某表示答应。后经相关部门现场查看和论证,最终审核同意增加了工程量。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肖某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关照,在兴文县**政局楼下自己所驾驶的私家车(车牌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5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6)被告人强某某在肖某某实施兴文县**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项目中收受肖某某现金共计1.1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8年5月,肖某某借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项目。2019年初的一天,某某为获得强某某对该工程项目的关照,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0.6万元。2019年4、5月的一天,为该项目能够顺利通过验收,肖某某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0.5万元。
(7)被告人强某某在肖某某实施兴文县**城镇**小学教学楼工程中收受肖某某现金0.5万元
2019年2月,肖某某借用**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城镇**小学教学楼工程项目。2020年3月的一天,**小学教学楼工程即将竣工进行验收,肖某某为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得到强某某关照,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0.5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设计业务、施工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兴文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工邓某帮助,向邓某索要、收受现金共计26.5万元,个人实得25.5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2011年左右,邓某承建了兴文县光明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强某某在项目实施中的关照,邓某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2)2014年12月的一天,邓某为感谢强某某在教育系统项目设计业务上的关照,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3)2015年底的一天,邓某为继续拉近与强某某关系,以便获得更多的教育系统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在县教育局楼下强某某的车内,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
(4)2016年初的一天,邓某为感谢强某某对兴文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工程项目设计业务上的关照,在县教育局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强某某收下后从中拿出1万元平均分给了基建办工作人员谢某某、李某、廖某、彭某和曾某某(已故),个人实得3 万元。
(5)2019年4月,强某某以自己女儿在成都读书需要20万元费用为由,向邓某借资20万元。邓某想到自己先后借用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公司资质承建的兴文县**苗族乡中心校扩建工程、兴文县**中**球场建设工程等教育系统项目均得到强某某的关照,邓某便准备了20万元现金,在兴文县**镇中山街农业银行门口送给强某某,并告诉强某某不用归还,强某某收下后并未出具借条,到案发时,也未将20万元归还邓某。
3.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工作中给予兴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帮助,收受该公司职工石某所送现金2万元
兴文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接了教育系统大部分学校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该公司职工石某因工作原因与强某某认识。为拉近和强某某之间的关系,并感谢强某某在划拨设计费上的帮助,2013年底的一天,石某在兴文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2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4.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工程施工人李某帮助,收受李某现金1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李某借用四川省兴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资质,先后在兴文县教育系统承建了兴文县**初中学生宿舍楼及配套工程、兴文县**镇**小学校教学楼工程、兴文县**苗族乡**村小教学楼工程等工程项目。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其承建工程项目中的关照,在兴文县**镇**大酒店对面马路边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下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5.被告人强某某帮助工程施工方钱某承建兴文县**镇村小校安工程项目,向钱某索要现金3万元,个人实得1万元
2011年下半年,钱某得知兴文县**中心校将在兴文县**镇**村小校园内实施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便找到时任兴文县**镇**小学总务主任吴某帮忙,希望承建该项目。项目遴选公告发出后的一天,吴某与强某某对接该项工作,并告诉强某某,钱某想承建该项目,强某某让其转告钱某,如果钱某要承建该项目需要出资3万元,吴某转告钱某后,钱林表示同意。之后,在强某某帮助下,2011年9月,钱某借用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镇村小校安工程项目。中标后的一天,钱某将3万元现金存入至吴某的农行卡中,吴某收到后将该笔钱取出,在强某某办公室将该3万元现金拿给强某某,并告知是**镇村小校安工程项目施工方钱某所送,强某某将其中2万元拿给吴某,自己获得1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6.被告人强某某帮助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汪某刚通过兴文县**学校扩建工程项目验收审核,向汪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
2013年下半年,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兴文**中学校扩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应将工程决算资料交县教育局基建办审核,并由县教育局转交县审计局审计。项目经理汪某某将工程决算资料做好后交给强某某审核,强某某在审核过程中提出汪某某制作的资料有问题,如果汪某某出3万元钱,他可以帮忙修改保证决算资料顺利通过审计。汪某某为顺利通过决算,同意了强某某的要求。2013年底的一天,汪某某从家里拿出3万元现金后到县教育局楼下送给强某某。强某某将该3万元现金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7.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镇**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中给予工程施工人肖某帮助,收受肖某所送现金1 万元
2015年8月,肖某借用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的一天,肖某为得到强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到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1万元现金,强某某收受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8.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工程施工人陈某、向某某两人关照,分别收受陈某、向某某所送现金各1 万元,共计收受现金2万元
(1)被告人强某某在陈某、向某某实施兴文县**民族小学运动场改建工程项目中收受陈某现金1万元
2015年8月,时任兴文县**民族小学校长陈某和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合伙以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兴文县**小学运动场改建工程项目,2016年底的一天,陈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工程建设和划款等方面的关照,在强某某位于兴文县**宿舍楼**的家中,送给强某某1万元现金,强某某收受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被告人强某某在向某某实施兴文县**乡平寨村小综合楼项目中收受向某某现金1万元
2017年12月,向某某借用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参与兴文县**平寨村小综合楼工程项目比选,通过比选,向某某借用的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2018年初的一天,向某某为与强某某搞好关系,获得其对工程施工的关照和帮助,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受后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9.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工程施工人许某帮助,分4次收受许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2014年6月,许某借用四川省泸州**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兴文县**小学食堂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知该食堂需要加盖一层楼,许某便找到强某某,让其帮忙获得该食堂加盖工程,强某某答应帮助。之后,在强某某的帮助下,许某顺利获得加盖楼层工程项目。2014年底的一天,该工程竣工后,为感谢强某某在工程中的帮助,许某在强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5万元。
(2)许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其承建项目中的关照,以及与强某某拉近关系,2015年初农历春节后的一天,许某在强某某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强某某现金0.2万元,2016年农历春节后的一天,许某在强某某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强某某现金0.2万元,2017年农历春节后的一天,许某在强某某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强某某现金0.3万元。
10.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学校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中给予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吴某某帮助,分2次收受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6年1月,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兴文县**学校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目交给施工员吴某某具体负责实施。2016年初的一天,为得到强某某在工程项目中的帮助和关照,吴某某在兴文县**学校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2018年初的一天,该工程已完工,即将进行验收,为了工程顺利完成验收和获得工程划款等,吴某某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0.5万元。
11.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中给予工程施工人钟某某帮助,分2次收受钟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2016年,钟某某在兴文县**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兴文县**学校新校区实训楼工程项目中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为拉近与强某某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工程上获得强某某的关照,2017年初的一天,钟某某在强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强某某联系钟某某参加兴文县**城镇**初中食堂工程、兴文县**中学民族艺术教育综合楼工程项目监理标的竞争性谈判,通过谈判,钟某某担任总监代表的**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以上两个监理项目。为感谢强某某的关照,2020年1月的一天,钟某某在帮强某某洗车的过程中,将送给强某某的0.3万元现金放在强某某私家车(车牌号:川Q*****)的中控台下的储物盒里,并告知强某某。
12.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等工作中为宜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工康某提供帮助,分3次收受康某所送现金共计2.6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宜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工康某得知强某某到宜宾办事,为感谢强某某在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上的关照,康某在宜宾县(现为叙州区)**镇一家娱乐场所接待了强某某,并在该娱乐场所送给强某某现金0.6万元。
(2)2013年底的一天,康某为感谢强某某在教育系统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上关照以及希望继续获得教育系统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在兴文县**门口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
(3)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康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兴文县教育系统招投标代理、预算等业务工作的帮助以及获得更多教育系统工程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等工作,在兴文县**局路边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A*****)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
13.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和预算业务等工作中为宜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段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宜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段某某为感谢强某某在其业务上的关照以及希望继续获得更多的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和预算业务,2014年底的一天,段某某在兴文县**局宿舍楼院子里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4.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预算编制工作中给予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穆某某帮助,分2次收受穆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2013年底左右,强某某指定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负责人穆某某承接兴文**校区建设项目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预算工作。在该工作完成后,为感谢强某某在项目承接、划款等方面的关照,2015 年1月的一天,穆某某在兴文县教育局外面强某某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3 万元。
(2)2015年,强某某指定四川**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承接兴文县**实验学校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为感谢强某某在项目预算工作中的关照及拉近与强某某的关系,2016 年1月的一天,穆某某让其丈夫鲁某在兴文县**镇**街街边强某某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 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
15.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香山中学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项目施工人赵某帮助,以买房借钱为由向赵某索要现金1万元
2015年,赵某借用宇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兴文县**中学扩建工程建设项目。2015年下半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一天,强某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检查完后赵某开车送强某某回县教**局途中,强某某提出想买房子,还差点钱,想找人借钱。赵某为感谢强某某在项目上的关照及维持与强某某的关系,第二天上午,赵某在县**局楼下自己的私家车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6.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二期工程中给予该项目子项目运动场草坪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张某某帮助,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0.5万元
2014年初,龙某某借用兴文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兴文县**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二期工程,张某某让强某某帮忙给龙某某打招呼,希望从龙某某处获得该项目中的子项目运动场草坪铺设工程,并承诺事成之后会给予感谢。通过强某某的帮忙,龙某某同意以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将**小学运动场草坪铺设工程转包给张某某实施。2014 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强某某帮助,张某某在兴文县**局楼下送给强某某现金0.5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7.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水库工程-兰厂小学迁建工程、兴文县**苗族乡兰厂小学宿舍和食堂工程项目中给予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龙某某帮助,收受龙某某所送现金1 万元
2013年8月,重庆市**区**建筑公司中标兴文县**水库工程-兰厂小学迁建工程,2014年4月,兴文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兴文县**苗族乡兰厂小学宿舍和食堂工程项目,龙某某负责上述两个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2014 年5 月的一天,龙某某为了与强某某拉近关系,获得强某某在工程项目中的关照,在兴文县**镇**书店门口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上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18.被告人强某某在兴文县新建**幼儿园工程项目中给予兴文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龙某某帮助,分4次收受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4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12年12月,龙某某借用兴文县晏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中标了兴文县**幼儿园工程项目。为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得到强某某的关照,2013年2月的一天,龙某某在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车牌号:川Q*****)送强某某回县教育局途中送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龙某某为感谢强某某的关照及拉近与其的关系,2013年5月的一天,龙幕某在强某某到施工现场检查时送给强某某现金0.12万元,2013年8 月的一天,龙某某在强某某到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送给强某某现金0.12万元,2013 年底的一天,龙某某在强某某办公室送给强某某现金0.3万元。
19.原兴文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廖某(另案处理)在校园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中为宜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廖某某提供帮助,收受廖某某现金12万元,其中分给被告人强某某现金1 万元
2010年下半年,兴文县**局实施校园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在项目挂网招标时,宜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廖某某找到时任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廖某,希望其帮助中标该项目,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返点。随后,廖某安排强某某具体对接招投标事宜,2010年12月,宜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2011年上半年,廖某某在廖某的办公室分两次送给廖某返点费共计12万元。之后,廖某在自己办公室分给强某某现金1万元,强某某收受后将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20.被告人强某某在教育系统工程项目监理业务中给予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周某某帮助,分3次收受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0.5万元,并用于家庭及个人开支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周某某从2010年左右开始陆续在兴文县教育系统工程中承接监理项目工作。为感谢强某某的关照以及获得更多监理业务,2014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原兴文县**局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强某某现金0.1万元,2015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原兴文县**局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强某某现金0.2万元,2016 年农历春节前的一天,周某某在原兴文县**局门口,送给强某某现金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贿赂98.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某某索要他人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玉琳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现羁押于兴文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