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35号
1.被告人强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住子长市**镇**,于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子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子长市公安局逮捕。
2、黄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住**镇**门,因涉嫌盗窃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强某某联系景某某(在逃)、黄某甲,三人到一块后,由景某某开车,开着强某某借来的车去到子长市**乡,到了张某某的大门前看到大门锁着,黄某甲让车停下后和强某某下车开始盗窃,强某某在大门外照人,黄某甲从小门内钻入张某某家盗窃的一部OPPO手机,在回家路上强某某发现手机绑着一张信合卡,支付密码在通讯录里保存着,通过信合公众号发现卡内有两万多元,然后通过扫码、面对面转账、解码转账共转走10500元。其中6800元被三人挥霍,3700元被解码的人提现时拿走了。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强某某、黄某甲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7、人口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及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20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强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被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黄某乙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