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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强某某、虞某某、任某某开设赌场)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山阳县小河口镇**村**组**号,2017年6月16日因犯赌博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西航铸造检验部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虞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室。2017年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任某某、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强某某在 “土豆德州”APP上注册了“小强俱乐部”俱乐部,通过微信加好友、发布信息等方式,招揽多名赌客在土豆德州APP上注册并进行赌博。被告人强某某及其招揽的客服杨某某、郑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赌客和平台之间为赌客上、下分(上下分和人民币比例1:1),并获得平台从“小强”俱乐部注册的玩家赌博时抽取的钻石约1%左右及玩家购买“保险”的钻石作为返利。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共计为赌客上分1210119个钻石,折合赌资人民币1210119元,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左右。

被告人任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强某某经营“小强俱乐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仍出资协助其经营,并按照70%的分成比例从俱乐部获取利润约人民币7万元左右。

被告人虞某某在“小强俱乐部”经营期间,为该俱乐部招揽4-5名赌客并从中获利。其招揽的赌客在“小强俱乐部”内上分至少25434分,折合赌资人民币25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宇、杨怡鸽、黄西京、张可为、刘奇、杨品逸、王丽丽、韦安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强某某、任某某、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揽玩家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仍出资协助经营;被告人虞某某明知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虞某某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虞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强某某、虞某某现均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679******)。

2.案卷5册,补充材料4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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