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强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74********,藏族,高中文化,原拉萨市城关区**街道办**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分公司**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20 年4月20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71********,藏族,初中文化,原拉萨市城关区**街道办吉**村委会委员、一组组长,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街道**一组**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2020 年4月20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强某某、被告人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强某某在担任城关区**街道办**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次某某等人侵吞村集体征地补偿款。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街道办**村一组组长期间,并利用收取、管理村集体房租、水电费等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强某某侵吞集体财产54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强某某与被告人次某某共谋,通过虚增村民巴某某被征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集体征地补偿款31.968万元,后两名被告人将30万元平均分赃。2013年初,被告人强某某以发放补助名义侵吞村委会征地补偿款24万元,并将上述钱款在村委会班子成员中进行分配。
2.被告人次某某侵吞集体财产39.86331万元
2013年1月,被告人次某某与被告人强某某共谋,通过虚增村民巴某某被征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集体征地补偿款31.968万元,后两名被告人将30万元平均分赃。2013年年初,被告人次某某明知被告人强某某以发放补助名义侵吞村委会集体财产,仍收受并侵吞5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村一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收取的出租房租金、土地租金、水电费等合计4.86331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某与被告人次某某利用在村委会及居民小组任职的便利,将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强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强某某、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强某某、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剑波
检察官助理:高璇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强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分公司**栋**单元**号;被告人次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拉萨市城关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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