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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号。2013年03月2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1日14时09分许,被告人弭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村街道**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经检验,弭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4.0±6.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弭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弭某某(1379318****)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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