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健稳,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队**号。2008年1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健稳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健稳窜至深圳市南山区**期**号商铺***美容院,趁前台无人将收银台抽屉的一部苹果iPhone6s plus手机和一部苹果iPhone XR手机盗走。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4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浦某某的陈述,被盗手机的购机发票,被告人张健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健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健稳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张健稳本次犯罪属于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张健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海燕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张健稳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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