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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XX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19时06分许,张某某驾驶粤B4*****号小型轿车沿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珠光北路路口左转弯进入珠光北路时,被害人陈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正从该路口南侧由东往西沿人行横道通过珠光北路,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身与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张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陈某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作用于头部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已与陈某某的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张某某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认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燕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保证人余某某,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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