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家住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家住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家住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邓XX,男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家住XX镇XX村XX路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李XX、邓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金某某公安局在侦查赵XX被诈骗案中,发现2019年6月份,李X(身份待核实)找到张XX(已经判刑)让其帮忙做“铣房”(专门给电信诈骗洗钱)的“车手”(专门负责接收转账提现并将现金交给“上线”),张XX明知李X叫其取的钱是诈骗来的人却仍然于2019年8月份开始帮李X取钱,当时张XX叫上其发小李X(已经判刑)一起取钱并约定给李X0.8%的手续费,张XX从孪X拿收取1%的手续费,后来张XX发展被告人张XX、被告人李XX、被告人邓XX、李XX(另案处理)、邱XX(另案处理)作为下线帮忙取款,李X发展被告人张X作为下线帮忙取款。张XX和李X支付取款金额的0. 5%作为手续费给帮忙取款的人。
张XX作为“车手”取款200多万元,非法获利l万多元,邓XX作为“车手”取钱17.5万元,非法获利875元,李XX作为“车手”取款50多万元,非法获利2500元,张X作为“车手”取款50万元,非法获利2500元。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XX、林XX(另案处理)于被告人张X经合谋,拟利用一套GOIP(俗称“多卡宝”、“网关”)通讯设备,在泉港区等附近海域为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并获取非法所得。同年4月7日,张XX伙同被告人张X携带上述设备到泉港区与被告人林XX会合;经踩点,同年4月9日,张XX与张X通过租赁他人船只在惠安县海域利用该设备及非法获取的电话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操作;4月10日,由被告人张X利用该设备及经犯罪赚疑人林XX介绍非法获取的电话卡,在林XX提供的泉港区XXXX商住楼402室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操作。当日中午,被告人张XX、张X、林XX被查获。经查证,张XX、张X在上述期间通过上述设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拨打电话700多次,其中,湖北籍被害人陈XX、云南籍被害人罗XX、辽宁籍被害人王X通过上述电话被电信诈骗共计¥24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同案犯)张XX、李X、林XX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XX、罗XX、王X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张X、李XX、邓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李XX、邓XX明知张XX、李X让其取的钱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其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明知李X让其取的钱是犯罪所得,仍然帮其转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伙同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被告人张XX、李XX、张X、邓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张XX、邓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从犯、投案自首之情节,被告人李X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共同犯罪、从犯、坦白之情节,被告人张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之共同犯罪、从犯、投案自首、数罪并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X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邓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海
检察官助理:杨梦文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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