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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惠安县**巷**号。曾因销赃,于1996年7月25日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1月20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9月19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石某某(二人均已判刑)三人经事先策划,到惠安县**中学,将该校学生林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从学校骗到其位于惠安县**路别墅区的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进入林某某家中后,用绳子将林某某绑住并对其进行威胁,然后用斧头等工具撬开林某某家二楼卧室里的保险柜,把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及黄金戒指、项链、手环等金器抢走,赃物予以销赃。经惠安县价格事务所鉴定,被抢劫的金器共价值人民币9957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在惠安县**镇**社区被惠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等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惠安县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惠价事[2004]240号《关于黄金首饰等赃物的估价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培芬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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