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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3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盗窃作案四次,盗窃现金人民币3500元、港币100元、摩托车三台价值69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院内一黑色小车上盗窃华某某女式提包一个,内有现金3500元左右,港币100元,银行卡和保险卡若干,身份证一张;

2、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天问南路一个超市门口盗窃陈某甲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台,后以800元卖给了黎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

3、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杨某甲停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豪苑菜市场附近红色女式摩托车一台,出售后得150元;

4、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路98号豪爵摩托车专卖店门口盗窃专卖店女式新豪爵摩托车一台,经刘某甲介绍以2048元卖给了彭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4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吴程辉、黄城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华某某、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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