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至9月间, 被告人张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结伙,分别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鱼市南民意苑小区张某甲办公室、董某某办公室、张集镇鑫鼎宾馆一房间等地, 组织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海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二人在赌博过程中对赌客进行“抽水”和“放水”,违法所得人民币约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与张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民意苑小区被告人张某甲的办公室内,组织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海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放水”,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万元。
2.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与张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鑫鼎宾馆内,先后三次组织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人以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放水”,违法所得人民币约2万元。
3.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与张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楼张某乙(另案处理)家中,组织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海某某、力哥、赵某某以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放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
4.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与张某甲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张某丙(另案处理)家中,组织徐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海某某、力哥、赵某某以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对参赌人员进行“抽水”、“放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羁押证明、户籍信息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海某某、王某甲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为赌博活动提供场地和条件,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伟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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