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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河北省大城县**园**号楼(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街**巷**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采购人员刘某某通过袁某龙介绍向被告人张某购买镀锌管。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带刘某某在天津**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谎称看货后,以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刘某某转账3万元。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又以需备货资金为由,骗取刘某某转账3.65万元。因刘某某要求公对公汇款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提供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4917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对公账户打入20万元货款,并与张某约定余款收货后付清。该20万元被转入孙某皓银行账户,孙某皓在张某授意下取出现金交予张某,后张某变更联系方式逃逸。

2019年3月30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向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年7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证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璇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5份;

4. 补充证据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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