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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齐诈骗、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张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路**鞋业宿舍**房间。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证据不足、遗漏罪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217日起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齐虚构广东**公司成都分公司有零件加工项目,需要14.5万元的材料押金。扮演“成都**-邓工”、“**财务-周姐”两个角色与被害人孟某某联系取得孟某某的信任,之后孟某某于6月25日转账10万元、6月28日转账4.5万元到张齐账户,后张齐将该14.5万元转入“南昌**商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投资。

被告人张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9年7月份,张齐和孟某某商议每月从工资里扣6000元用于偿还,目前共计偿还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盗窃罪

2019年1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齐来到璧山区**鞋业宿舍**寝室,将宿舍地上的黑色双肩背包和包旁的摩托车钥匙盗走。20时许,张齐利用窃得的摩托车钥匙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鞋业宿舍楼下的一辆蓝色升仕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璧山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蓝色摩托车价值23774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齐在璧山区**路**鞋业**房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张齐盗窃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

5.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合本案张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对被告人张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莉

2020423

附件:1.被告人张齐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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